以下各项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2.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
在耕地占用税方面,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盛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66.66万平方米)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盛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19998平方米)以上、1000亩以下的,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以上(含3亩=1999.8平方米)、30亩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盛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3亩(1999.8平方米)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