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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3 / 4)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的,按补缴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还需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①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投入生产经营,公司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②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企业多缴税款,在收到退税时,可直接用“红字”冲减。

③工程尚未完工,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④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则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⑤工程尚未完工,公司在缴纳滞纳金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则公司在缴纳滞纳金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企业,也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

【例7-18】东方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份经批准征用耕地10000平方米用于建设厂房,当地政府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为5元\/平方米,则实际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按是否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分为两种处理方法:

(1)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计提工程项目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②缴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计提工程项目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②缴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贷:银行存款

【例7-19】东方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缴纳了2008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厂房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100000元,企业将这笔税列支在“管理费用”中。该厂房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企业当年赢利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地税稽查局认为企业的账务处理不正确,因为这笔耕地占用税是企业因新建厂房而一次性缴纳的,应将其资本化。(按该房产剩余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

按照稽查局的处理方式,企业的账务调整如下:

1.结转耕地占用税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补提耕地占用税应计提折旧额

=(100000—100000×5%)÷10=95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3.补提耕地占用税应缴纳房产税

=100000×(1—30%)×1.2%=84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企业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4.补缴企业所得税

=[100000——(9500+840)]×25%=2241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方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房地产企业耕地占用税的税务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考虑利用耕地占用税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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