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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4 / 4)

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数额较大。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而且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此,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5‰要低。

2.模糊金额筹划法。

模糊金额筹划法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条件下不最终确定。

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例7-14】东方房地产公司欲和A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而且设备本身比较昂贵,因而租金每年100万元。这时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纳印花税,其计算如下:

东方公司应纳税额=1000000×1‰=1000(元)

A公司应纳税额=1000000×1‰=1000(元)

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缴纳5元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结算时才缴纳。

【例7-15】东方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已缴纳。2009年8月工程竣工,经审定实际工程决算价为4000万元。2009年9月双方又签订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东方公司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000万元。

分析:

根据现行印花税法的规定,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此在本例中,东方公司以甲工程决算价低于合同价为由,冲减乙工程施工应纳税合同金额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合同金额不准确,该公司多交印花税1000×0.03%=0.3(万元)。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定保守的合同价格,待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计算缴纳税金。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印花税。若合同金额属于难以准确确定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减少流转环节法。

由于在劳务的流转环节中,每一次订立合同均需缴纳一次印花税,所以减少流转环节也是节省印花税的方法。

【例7-16】A公司将一笔价款5000万元的工程承包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又将其中10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B公司,20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C公司。则四个公司应纳印花税税额分别为:

A公司应纳印花税=5000×0.03%=1.5(万元)

东方公司应纳印花税=5000×0.03%+1000×0.03%+2000×0.03%

=2.4(万元)

B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0.03%=0.3(万元)

C公司应纳印花税=2000×0.03%=0.6(万元)

如果A公司与东方公司协商,让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分别签订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合同,剩余1000万元合同由A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这样在东方公司、B公司、C公司应纳税额不变的前提下,东方公司应纳税额变为1000×0.03%=0.3(万元),比原来节省税额2.1(万元)(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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