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偶然所得。
它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如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居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得到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 保获得的报酬,单位在年终总结、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支付其他单位和部门人员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房地产企业在向个人支付上述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企业人员,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免征或暂免征收项目:
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利息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5.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6.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6.1.2房地产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概述及申报指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