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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5 / 5)

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万元;2010年营业收入同样为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5万元。则两年的应纳所得税分别为:

2009年按照发生额的60%,可扣除业务招待费:10×60%=6(万元)。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5‰=5(万元)

因此,2009年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

需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5=5(万元)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比例为:5÷10=50%。

2009年按照发生额的60%,可扣除业务招待费:5×60%=3(万元)。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5‰=5(万元)。

因此,2009年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万元。

需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3=2(万元)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比例为:2÷5=40%。

由此可见,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在本例中,其平衡点是1000×8.3‰=8.3(万元)。即当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时,其业务招待费支出尽量小于8.3万元,才能减少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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