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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4 / 5)

利润额为:40000-28800=11200(元)

应纳所得税为:11200×25%=2800(元)

第4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4、第5年的折旧额

=(200000-80000-48000-28800-10000)÷2=16600(元)

第4年利润额为:80000-16600=634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400×25%=15850(元)

第5年折旧额为:16600(元)

利润额为:100000-16600=834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3400×25%=2085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30000+18000+2800+15850+20850=87500(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1+2+3+4+5=15(年)

第1年折旧额为:

(5÷15)×(200000-10000)=63333(元)

利润额为:200000-63333=136667(元)

应纳所得税:136667×25%=34167(元)

第2年折旧额为:

(4÷15)×(200000-10000)=50667(元)

利润额为:120000-50667=69333(元)

应纳所得税:69333×25%=17333(元)

第3年折旧额为:

(3÷15)×(200000-10000)=38000(元)

利润额为:40000-38000=2000(元)

应纳所得税:2000×25%=500(元)

第4年折旧额为:

(2÷15)×(200000-10000)=25333(元)

利润额为:80000-25333=54667(元)

应纳所得税:54667×25%=13667(元)

第5年折旧额为:

(1÷15)×(200000-10000)=12667(元)

利润额为:100000-12667=87333(元)

应纳所得税:87333×25%=21833(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34167+17333+500+13667+21833=87500(元)

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1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1年只缴纳税款3000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34167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40500元,工作量法下需缴纳32407元。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节税的功效。

5.3.4利用费用进行节税

一、费用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可以缩小税基,减少所得税。

1.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否则,会减弱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缴纳一些不需缴的税金。

2.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

3.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要超过限额。因为对超过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

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部分60%的限额不能够充分利用,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消费1000元却要付出1250元的代价。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1000元付出1100元的代价。

二、费用节税的会计处理

【例5-10】东方房地产公司2009年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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