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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1 / 5)

5.2.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实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规定

房地产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凡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

(1)准备阶段。

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对按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时办理。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应在年度终了后第45日内及时申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申报阶段。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可实行上申报方式,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通过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向税务机关列示当年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年度申报表既是纳税人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征收、评估、检查企业所得税的重要资料。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一般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核算企业所得税主要通过“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支付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退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例5-1】东方房地产公司2009年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000元,假设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业务作如下账务处理:

应交所得税额=1000000×25%=2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需注意的几个概念:

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上确认为收入或支出,而税法上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计入收入或扣除的项目(对永久性差异这一说法,新准则中已不再提,但这种差异还存在,因此在本文中继续使用了这一术语。)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法上本期不用纳税,但将来要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上本期要纳税,在将来会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例5-2】东方房地产公司2009年营业收入为1000000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000元,广告费为200000元,赞助某项活动20000元,当年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20000元(含国债利息收入1000元,不含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6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根据以上条件,按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必须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1.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60%=6000(元),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1000000×5‰=5000(元),因此纳税调整增加数=实际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000=5000(元)。

2.准予扣除的广告费=1000000×15%=150000(元),因此,50000元当年不得扣除,需留待下年扣除,属于纳税调整增加。

3.赞助费20000元不得扣除,属于纳税调整增加。

4.国债利息收入1000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纳税调整减少。

5.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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