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6000元属于纳税调整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320000+(5000+50000+20000+6000)-1000
=400000(元)
应交所得税额=400000×25%=1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汇缴
1.预缴所得税的基数。
企业预缴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额”。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按新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但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且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对于税法上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会计上可能作为损益计入了当期利润,按照规定,上述财税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无法转回,应该归为永久性差异,在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企业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3.免税收入的处理。
对于免税收入,可能形成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投资收益),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例5-3】东方房地产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15万元。企业“长期借款”账户记载:年初向建设银行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6%;向东方房地产公司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0%,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另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东方房地产公司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和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预缴的基数为会计利润100万元,扣除上年度亏损15万元以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5万元后,实际利润额为80万元。对于其他永久性差异,即题目中长期借款利息超支的4万元[10×(10%-6%)]和暂时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季度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00000×25%)200000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度预缴及汇算清缴处理。
1.假设第二季度企业累计实现利润14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则每季度末会计分录为:
第二季度末: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00000—800000)×25%]150000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三季度累计利润为亏损,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税法规定应先预缴税款,再汇算清缴。由于第四季度累计利润小于以前季度(第二季度)累计实现利润总额,暂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2.经税务机关审核,假如该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而企业已经预缴所得税额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金退库的麻烦,实务中,大多将多预缴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假如2009年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另外,企业应注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以上资产减值损失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该在计提时同时作以下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5.2.2房地产企业弥补亏损所得税会计实务
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