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数。
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金额应填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2×第23行。
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
第27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第27行则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11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如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13列合计数。
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4—25+26—27行。
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
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行。
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30至第33行。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
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纳税人识别码[16]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纳税申报栏项目行次本期数累计数收入总额1成本费用2应税所得率3应纳税所得额4适用税率5应缴所得税额(4×5)6减: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7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6—7)8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税款所属期间:年月至年月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退还纳税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
填报说明:
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第2行“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第3行“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5行“适用税率”:根据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确定的适用税率或者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第7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可填第6行、第7行、第8行。其中,第6行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