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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6 / 7)

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

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4行“补贴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金额等于本表第1至第5行合计数。

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第8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金额等于本表第7至第11行合计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金额等于本表第6至第12行。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金额等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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