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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3 / 5)

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适用3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2)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则适用40%的税率。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应纳税合计:12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

方案二:

(1)不分开核算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增值率)为(15000—11500)÷11500×100%=30%,适用3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500)×30%=1050(万元)

(2)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500)÷8500×100%=18%,低于20%的税率,免缴土地增值税。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则适用40%的税率。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应纳税合计:650万元。

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少支出税金40万元。

因此,东方房地产公司采取方案一,无论分开核算或不分开核算应纳税额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而方案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500万元,采取分开核算为最佳方案。

3.2.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纳税法会计实务

一、“临界点”纳税法的相关规定

1.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校

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2.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

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

(1)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2)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常

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条件是: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以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纳税法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房地产企业往往将部分楼盘建为商铺住宅连体楼(以下称连体楼),即1层或者1~4层为商铺,商铺以上部分为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连体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根据规定,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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