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企业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须提交:
(1)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清算期为: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为3年,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地点为地税局涉外所,外籍个人在地税局涉外分局。
8.减免税规定:凡是在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之日为准)。
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首次转让房地产,多指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的房地产第一次转让的行为。
9.关于延长纳税期的规定。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的“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年底到期,但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经各相关机关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00年年底。
10.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1.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2.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在季度申报时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季度终了后15日,需在此期间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13.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征免税问题。
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企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运用建造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土地增值税。
14.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5.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为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在每季度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