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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8 / 9)

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

1.根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进行清算审计。

2.清算范围: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及个人(不含集体土地项目转让)。

3.计算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扣除项目余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加计20%的扣除。

4.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合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10%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5.关于成片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如采取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的,须报地方主管税务局批准。

对成本核算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对以“开发小区”为计算单位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对开发小区内的建筑(含公房、办公写字楼、非标准住宅)应分别按单位工程(栋号)计算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办公成本了解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税。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6.纳税登记及申报。

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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