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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3 / 9)

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其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其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2.对居民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税收优惠。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4.合作建房的税收优惠。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企业兼并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6.旧房转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转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余额计算法

土地增值税一般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收入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来确认计税依据。

1.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对取得的实物收入,要按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对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当月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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