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7.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8.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次性缴纳全部税额。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的,先计算出应纳税总额,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约定的收款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①纳税人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其中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因先行开发并已转让出去,但小区内的部分配套设施往往在转让后才建成。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先行转让的项目,在取得收入时预征土地增值税。
②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对在办理结算和转交手续前就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也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税法规定,凡采用预征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清算时,都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纳税期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3.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