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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4 / 7)

业税。

13.军队系统相关劳务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以外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

(5)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4.其他服务方面的税收优惠。

(1)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再担 保。

对纳入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名单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再担 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担 保业务收入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 保机构,仍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营业税税目表

装卸搬运陆运: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陆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水运: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运: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运: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之间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5%金融

保险金融:贷款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电信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纸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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