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6.邮政电信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3)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教育劳务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5)对河北广电信息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6)对经营有线电视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9.社会福利方面的税收优惠。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3.5万元的营业税。
此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10.医疗卫生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1.农业服务方面的税收优惠。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料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2.仓储服务方面的税收优惠。
(1)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储备棉取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4)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