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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5 / 7)

品的业务)、其他电信的业务。文化体育业3%文化业:

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

体育业:

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业务。

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体育业: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税目税率征收范围常见征税业务娱乐业20%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散射箭、飞镖)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其他服务业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的业务。

旅店业: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租赁”征税。

广告业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沐寓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测绘、勘探等服务性业务。

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著作权:转让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誉: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5%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的行为。

2.1.2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概述及申报指南

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包括:

(1)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

(2)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3)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储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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