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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2 / 7)

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七、营业税税收优惠

1.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2.金融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6)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开办的险种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的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3.房地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

(1)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的,取得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交通运输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2)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纳入全国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单位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下岗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

(1)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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