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房地产财税知识手册> 第3章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3章(4 / 5)

、面积、租金单价等情况。

五、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工程款,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自营方式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可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企业自营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科目,用来核算和归集自营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月末,按实际成本转入本科目。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用的设备,附属于工程实体的,应根据附属对象,于设备发出交付安装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费用,如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应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3.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工程完工,应及时结转工程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

5.本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六、房地产企业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经营收入。

2.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4)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实现。

3.企业实现的经营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账。 本期实现的经营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经营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账,如“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七、房地产企业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2.企业按月计提的出租产品摊销和发生的维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3.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4.本科目应按照经营成本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土地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