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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7 / 16)

押人)与债权人(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对新抵押物即所调换房屋进行抵押登记。如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在房屋拆迁之前,不能达成上述第一、二种解决办法,为保护先前设定的抵押权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采取第三种解决方法,即对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此项规定是对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保护。

(5)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

[1]拆迁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拆迁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仲裁条款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拆迁纠纷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房屋交易法律制度

(1)房屋交易概述。

[1]房地产交易的概念。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交易主体就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项权利的流通。房地产交易的形式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房屋租赁。

[2]房地产交易的特征。

房地产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房地产本身具有不可移动性、地区性和个别性等特点。房地产交易与一般商品的交易有所不同,一般商品交易可以集中在一个固定场所看样定货而完成交易行为,而房地产交易必须对每宗房地产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说是一个没有柜台的市常

房地产交易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作为交易标的的房地产本身并不发生流通,而是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流转。

房地产交易时权属的流通不是瞬时完成的。房地产交易不能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需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的承租权。

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复杂而离不开中介服务。由于房地产个别差异性大,质量标准技术性强,交易手续复杂,因而房地产交易往往需要诸多的中介服务,即各种交易咨询、融资和估价等中介机构。总之,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3]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定

房地产交易的依法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时,也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交易。

许多国家把房屋和土地的权利视为一项权利,即以土地为主设立权利,法律不承认房屋构成独立的权利客体,房屋完全依附于土地而存在。这种结合主义或一元主义模式的理论依据来源于民法的添附理论,即一切建筑物都添附于土地而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扩张到建筑物。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房屋与土地的权属只能为同一主体享有,不能为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因此,这些国家法律不强调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同时交易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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