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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8 / 16)

格评估和申报。

房地产价格评估和申报制度有如下作用:

◆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评估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基础价格。房地产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是价格的波动,从本质上说不能背离其价值,而评估得到的基础价格正是房地产价值的体现。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又有利于国家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的管理。目前我国的有关税收是以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作为课税依据。如果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无正当理由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税务部门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税收。

◆房地产评估和申报制度也有利于国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国家通过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统计、分析,从中了解土地使用的情况,从而采取合理的措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实施宏观调控。

(2)房屋买卖。

[1]房屋买卖的概念。

房屋买卖,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其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

[2]房屋买卖的特征。

房屋买卖,作为房地产交易的典型形式,除具有买卖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

标的物为不动产。

房屋是不动产,因房屋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遵循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要式契约。

买卖一般为不要式契约,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一般需要持续较长时间,无法即时结清,如采用口头形式,一旦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需要诉诸于法律时,当事人举证困难。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当事人因房屋买卖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也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资格。

房屋尤其是城市住房,不仅仅是商品,也是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存需求的福利品。住房买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住房改革政策。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时代,房屋市场除商品房屋外,还存在非商品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公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限于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家庭。自管公房的购买者为各单位的职工,且需论资排辈。职工已经购买的公有房屋,即使取得完全产权,也不能随意上市,一般要求在5年之后方可上市出售。对于一些与单位办公场所连成一片难以分割的已出售公房,如各类医院、学校、机关的公有住房,则一律禁止上市出售,购买者只能面向本单位内部的职工出售,或由本单位收购。

[3]房地产买卖的形式。

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的买卖呈现出多样化的状况,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二手房”的买卖。

“二手房”的买卖也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这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就其所拥有所有权的已使用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自然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又称作私房买卖。狭义的私房仅指新中国建立前私人拥有的住宅解放后仍然保留私人产权以及个人向政府申请使用宅基地所新建的私有房屋。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的发展,私房的范围已经相当宽泛了,凡是个人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优惠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均属私有房屋的范围。

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形式,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转移。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标的是出售方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尚未建成的房屋。由于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涉及一系列房地产开发的管理问题,该买卖行为不是本章主要探讨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设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相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级市场,商品房销售通常 被看作为房地产二级市常凡是自建或者委托建设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则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随着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统一,以商品房买受对象不同作为划分商品房买卖类型的方法已不再使用,例如内销商品房与外销商品房的界限逐渐被打破了。在商品房买卖中,又有商品房的预售和现房的销售。

[4]房地产买卖的程序。

房地产买卖的最终完成,应当经过签约、申报成交价格、交纳税费和产权转移登记等主要程序。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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