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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5 / 16)

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房屋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之间根据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之间因委托拆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人以及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由其自行拆迁的拆迁人,不得实施拆迁行为,必须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3]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内容。

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拆迁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房屋拆迁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有权根据其与拆迁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有权依委托合同获得劳务报酬,同时承担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方案实施拆迁以及其他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有权依任何一方的申请做出拆迁裁决,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宜达成协议后,有权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获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同时承担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义务,必要时还应向其提供周转房。

被拆迁人有权得到补偿和安置并在必要时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同时承担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

(2)房屋拆迁的程序。

房屋拆迁的具体过程如下:

[1]房屋拆迁的申请和批准。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审批并颁发许可证制度。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文案。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签订书面协议,对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做出约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这种裁决的规定体现了拆迁的强制性。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裁决做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的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拆迁人自行拆迁,拆迁人自行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委托他人拆迁,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专业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对被拆迁人实施安置和补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协议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安置和补偿达成的协议,它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拆迁协议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坐落方位或位置、结构、间数、质量等。

房屋估价。

拆迁补偿的方式:是作价补偿或者是产权调换。

安置的方式:是一次性安置还是临时过渡安置。

补偿金额。

安置地点、安置房屋的间数及面积。

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是否提供周转房。

搬迁期限及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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