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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3 / 16)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依法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建设用地时,必须经过土地征用程序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再通过出让或划拨交给使用人使用。

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国家所有之外的所有土地。具体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法律明文规定的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又称全民所有,即国家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该权利。

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可见,矿藏、水流只能归国家所有,其他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我国于1999年1月1日起修改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依1998年生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制度

(1)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执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由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至今已经过两次修订。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统管制,强调宏观调控的职能,以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为主。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宏观管理的职责,制定发布土地资源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组织和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土地规划执行情况,承办调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违法案件;制定地籍管理、统计、调查、监测;以及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其主要的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的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土地利用进行规划、管理、监督,以及处理土地纠纷的案件等。

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的管辖权划分是: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和补偿安置。

[1]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把征地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由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范围是: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费用一般包括:

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投入和收益的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

青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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