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亚丽编著:《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实务必备全书》,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百度桑*舞*小*说*//
2.王静、温亚丽编著:《房地产企业全程高盈利运营实战工具箱》,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3.尹军、尹丽主编:《房地产市场营销》,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4.中国房地产经营管理研究中心编:《中国房地产经营管理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5年版。
5.文杰主编:《现代物业规范管理使用全书》,蓝天出版社2005年版。
6.赵延军、薛文碧编著:《房地产策划与开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7.隋凤琴主编:《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8.杨晓丽编著:《最新房地产全程管理与营销图表大全》修订第二版,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9.卜一德主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使用手册》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10.周钒主编:《房地产营销方案与公文实战范本》,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
11.1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1.房地产产权制度
(1)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1]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凡民事主体均可依法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在主体方面的这一特征,是由社会全体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均离不开土地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法律可以排除一些主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是不能排除任何主体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民法通则》列举规定的三类主体——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并未穷尽使用权的一切主体。《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这里所称“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实际上包括了一切民事主体。
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特定的土地。
我国的使用权制度是在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为解决其使用问题而建立的。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国家或集体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当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特定部分通过划拨、出让或承包等方式确定给其他主体(非所有人)使用后,这些被划拨、被出让、被承包的特定部分也就同时成为使用人的使用权的客体。以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特定部分为客体,是使用权区别于其他用益物权的重要特征之一。
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基于所有权的制约、社会公益的制约和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客观要求的制约,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并具有某些特殊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使用人对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占有权表现为对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表现为按所有人规定的用途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如利用土地建筑房屋,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利用滩涂、水面进行养殖等。收益权表现为使用人对其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的生产成果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对其建筑的房屋、种植的农作物、栽培的竹木、放牧的牲畜、养殖的水生动植物取得所有权等。使用人的这些权利具有排他性,不仅可以对抗一般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限制。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使用人的基本义务是对其使用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这一基本义务还通过《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法律而进一步具体化。这些法定义务不仅对维护国家、集体的所有权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使用权具有派生性。
土地使用权的派生性,首先表现为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所谓分离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在不丧失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将部分权能暂时地或长久地让渡于他人享有的约定。从土地所有权人那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然要或多或少地受到所有权人意志的制约。
(2)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
[1]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因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