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房地产经营管理一本通> 第65章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65章(1 / 3)

1.房屋拆迁概述

(1)房屋拆迁的概念。

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即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等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有房屋予以拆除,对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

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和民事双重属性,即在房屋拆迁领域,既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又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

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使拆迁行政管理权,从而与拆迁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当事人之间因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当事人之间因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之间因强制拆迁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延期拆迁的申请、审批,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管理,拆迁建设项目的转让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等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之间因房屋拆迁公告的发布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房屋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之间根据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之间因委托拆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人以及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由其自行拆迁的拆迁人,不得实施拆迁行为,必须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3)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内容。

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拆迁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房屋拆迁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有权根据其与拆迁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有权依委托合同获得劳务报酬,同时承担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方案实施拆迁以及其他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有权依任何一方的申请做出拆迁裁决,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3]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宜达成协议后,有权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获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同时承担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义务,必要时还应向其提供周转房。

[4]被拆迁人有权得到补偿和安置并在必要时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同时承担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

2.房屋拆迁的程序

房屋拆迁的具体过程如下:

(1)房屋拆迁的申请和批准。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审批并颁发许可证制度。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文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