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执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由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至今已经过两次修订。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统管制,强调宏观调控的职能,以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为主。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宏观管理的职责,制定发布土地资源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组织和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土地规划执行情况,承办调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违法案件;制定地籍管理、统计、调查、监测;以及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其主要的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的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土地利用进行规划、管理、监督,以及处理土地纠纷的案件等。
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的管辖权划分是: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和补偿安置
(1)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把征地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由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范围是: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费用一般包括:
[1]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投入和收益的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
[5]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当年或当季农作物的补偿。
[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另外,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建设用地的审批及管理
(1)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由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用地的管理。
[1]建设用地的取得和变更。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如果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