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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2 / 3)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指拥有所有权并自用、出租以及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产,但不包括准备销售的房产)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使用的房产为国有的,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1)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1]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2]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3)应纳税款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扣除比例)×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4)房产税的减免。

依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减免税待遇主要包括: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4]微利、亏损、停产、撤销企业的房屋。(已废止)

[5]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6]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以企业自行搭建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在房地产开发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

按照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方法。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由于租赁费中包含了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和融资利息等,与一般房屋租赁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支付最后一笔租赁费后,房屋的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对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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