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某城市的两家房地产企业甲与乙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18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1\/3,乙实际使用2\/3,则甲应是其所占的土地600平方米(1800×1\/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乙是其所占的土地1200平方米(1800×2\/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人的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3)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10元。
[2]中等城市0.4元~8元。
[3]小城市0.3元~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4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件》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把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了20倍。这样,各地政府在划分本辖区不同地段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时,有选择余地,便于具体划分和确定。幅度税额还可以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益,尽可能地平衡税负。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税款的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