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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2 / 5)

各承包商联系,现场协调工作较为复杂。若开发商工作人员较多且具备此能力,则可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否则可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或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来管理。

[3]独立承包合同。

当开发项目规模小,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时,开发商可将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发包给一家承包商独立完成。这种承包方式对开发商的管理工作是有利的。

(3)按照是否包料划分。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开发项目的性质不同,材料供应由谁来负责亦是不同的。

[1]包工包料合同。

包工包料是指承包商负责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设备。通常情况下,这种方式较为普遍。

[2]包工部分包料合同。

该方式是指承包商只负责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提供。如果开发项目的建造标准很高,例如,星级宾馆、高级公寓等,部分材料与配套设备需要进口,则这些材料和设备可由开发商自行负责提供,其余普通材料可由承包商负责提供。外商在中国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往往采取这种方式。

[3]包工不包料合同。

即承包商仅提供劳务而不提供任何建筑材料,所有建筑材料均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解决。这种合同方式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很少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的发包合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房地产开发商应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采用。

2.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的合同通用条款

界定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承包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通用条款,又称通用合同条件。国际上有若干标准的“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下面就根据我国的特点,逐条说明可供开发商签订发包合同时采用的合同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为避免引发歧义,合同通用条款中首先需对有关词语做出定义。通常包括下列词语。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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