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申请招标,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投标函,对投标承包企业的资格进行预审,发送招标文件,招标工程交底及答疑,开标,评标,决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6)选择监理单位。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开发程序如下:
(1)组织承包商进场,组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组织由开发商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订货,必要时可进行设备招标。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如果工程项目需要进口材料设备且由开发商负责,则要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报关手续,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当由承包商负责时,开发商可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
(2)加强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与控制。
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与控制是开发企业为了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所从事的有关管理工作,包括配合承包商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按时提供施工现场,完成场地的“七通一平”;及时提供已约定数量的图纸,组织已约定的由开发商负责订购的材料设备及时进场,协助承包商做好接收、检查工作等;对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进行合同管理;有效地协调参与项目单位的关系,如设计承包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承包商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等。
(3)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用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项目建设完成到一定阶段后,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是房地产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是指在房屋处于营建阶段尚未竣工之前,由开发商与用户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预先约定将房屋整幢或分屋、分套出售给购房者,待房屋竣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通过预售,开发商可提前实现资金的部分回收,购买者通常会因购买预售商品房而得到升值带来的收益。进行商品房预售须满足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必须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2]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方案。
(4)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交接是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设计与施工质量、考核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开发投资向使用价值转化的标志,是开发商实现经营效益的基矗从质量控制角度来说,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项目质量符合标准的最后一道环节,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后物业才可以出售或出租。工程项目的交接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向业主移交项目所有权的过程,同时也是开发商向住户交接的过程。
4.项目销售及售后服务阶段
项目销售及售后服务阶段的开发程序如下:
(1)办理竣工后的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登记时须提交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等图件,也就是所谓的总登记。
(2)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需向主管部门交验主要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如项目批文、规划红线图、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平面图、价格申报表等。
(3)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以有偿方式对物业(如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与整治等服务,并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所开发的项目之前,必要时应当选取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并与之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住户入住后,由业主委员会来选择物业公司。
(4)提交相关资料。
开发企业将新建物业交付物业管理公司接管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房屋建设的各项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房屋及配套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地下管图及其他的必要资料。
(5)与用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