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诺夫斯基、马赛尔·莫斯和列维-施特劳斯。那么多人感兴趣是因为:原始“礼品经济”遵循的是商品交换原则的反规律--不等价交换原则!
原始礼品的交换原则和自由软件之父理查德·斯托曼提出的自由软件交换原则的相似度远大于商品交换原则。商品交换原则的一个基本规律可以分为三截:买卖双方,价值(钱)与使用价值(货)相交换;交换过程是用价值换使用价值,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换结果一定是价值与使用价值换位,即收到钱的不再拥有货,收到货的不再拥有钱。这第三截,对原始礼品和软件都不适用。
对软件交易来说,比如,一个软件拷贝卖出后,使用价值转让出去,但卖者手里仍然保有一模一样的使用价值。这就不符合商品交换中价值与使用价值一定换位(卖者收款后不再保有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要求。
原始礼品的交换规律,与软件是一样的。原始礼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不可让渡的物品。意思是,礼品送出后,原主人永远拥有送出礼品的所有权,而且这个所有权不可转让。无论礼品流转到哪里,原主人都有索回它的权利。(原始礼品的这种特征在现代社会逐渐消失,所以人类学家一般要到比较原始的地方,才能采到“纯”礼品经济的调查样本。)
一代代人类学家都视这种不可让渡性为谜。莫斯在毛利人那里发现秘密在于一种叫“豪”(hau)的神秘力量。“豪”总是希望返回它的源地(送礼者),如果受赠者不回礼,“豪”就会发作,甚至导致受礼者死亡。莫斯把这称为“礼物之灵”。
典型现象是“库拉”(Kula)交换,它的游戏规则是:一个主人把自己某一等级的物品(如项链)转送他人,这个礼品就成为库拉;此人又再次转送另一人,如此循环转送。直到有一天,某人愿以同一等级的物品(如手镯)交换这个项链,于是手镯又沿赠送的原路,返回到项链的原主人那里。手镯和项链各自朝着库拉圈相反的环状方向循环。虽然礼尚往来,但与商品交换不同,库拉圈中除了原主人,每个受赠者都无权实际把库拉消费掉;不仅如此,每个人都必须记清楚礼品传递路径,以便礼物原路返回时不致“迷路”。库拉圈可达方圆几百里,人们可能从未谋面,但所有交换的参与者都知道他们的名字。
大家想一想,知识是不是就具有“库拉”交换的特征?对牛顿定律,大家口耳相传,不管转手多少道,都会把它的发明权归于牛顿,但每个人接受牛顿定律,都不会使这一定律的使用价值减少。因为牛顿定律不是商品,而是人类思想的礼品,所以虽可用于思想交流,却无所谓等价交换。
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莫斯发现,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用于抵押的担保物(相当于一般等价物),“这些东西虽是物,但又是有生命灵性的”,“这些补充性的担保物以假想形式表现出的是人与人的灵性混为一谈以及其相互的作用和影响”。“交换的东西从最初便有自己的个性和特性,它们不是没有生命力的,这一点《查士丁尼法典》和我们今天的法律所确定的物的概念不同。首先,物被看做家庭的一员,拉丁语的‘家庭’既包括‘物’,也包括人。”
原始社会的礼品与现代社会的商品,根本区别在哪里?
区别在于:原始社会的“产权”是“有机”产权,而商品社会的产权是“无机”产权。
有机的,是指是有生命的。原始人之所以认为物有灵性,实际是对事物联系的有机性的一种认同。他们不愿把一物从它所依存的世界中的其他部分割裂开,成为孤立的“原子”。简言之,在原始人眼中,整个世界都是一个有机体(类似孔德与斯宾塞提出的社会有机体论),这个天人合一的“人体”有经络存在,这个经络就是“豪”,就是“礼物之灵”。这相当于认为,每个物品都是“人体”上的“器官”,如果把经络一割断,物品的“生命”就没有了。所以,任何物品被当做礼品送出后,器官与经络的联系都是不能断开的。
而商品经济的前提,是契约的存在,即以原子方式界定清楚物权和个人权利,是一种无机化的产权界定方式。缔结契约相当于割经络,决不允许你中有我,这个东西中包含那个东西,彼此边界不清。只有把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分割开,把单一物品与它的整体、环境从属性上分割开来,才能确定一个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交换在量上是相等还是不相等。
“豪”并不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起来会很困难。它背后的范式是象征,后现代经济中有“象征交换”这个概念(例如鲍德里亚)。“象征”这个词,对经济学也是难以理解的,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理性的反义词,等价交换是理性交换,等意义交换是象征交换。象征在理性的哪个语义上是正相反的呢?不是在形容理智错乱的非理性、反理性意义上,而是在理性的心物二元这个意义上与理性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豪”或者象征对后现代经济交换具有普适意义。
心物二元是以原子论为前提,以契约作为交换前提的,它要求产权明晰。从哪里明晰呢?要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