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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律与诉讼(5)(2 / 2)

示他不再上诉,被害人王玉杰也一再表示,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

诉辩交易的经济学思考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此项“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的审理,涉及自由与公正之间的交易,引发的关注与反响远远超出了刑法的范围,它开创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先河。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一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该案例能给我们正反两个方面的启迪。

首先,它的好处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长期以来,困惑法律界的问题之一是诉讼成本太高,由于法律的严肃性且涉及人们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每个案件的司法过程均比较缓慢。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得及量刑的大小,均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有限的司法资源相对于大量的犯罪事实十分稀缺。诉辩交易这项制度是检察院以犯罪人认罪为条件,部分地放弃公诉请求,缩减司法程序上的消耗和节约司法资源,能迅速地将当事人双方从久拖不决的诉讼陷阱中解脱出来,使令人恐惧的司法周期大大缩短,无疑它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其二,实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帕累托改进。由于诉辩交易是一项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之上的自由交易,它提高了双方当事人的福利。受害人一方在漫长的诉讼周期中蒙受着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由于案情复杂或证据不足,还承担着较高的败诉风险。“赔了夫人又折兵”,倾家荡产打官司后,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受害人屡见不鲜。受害人在成本收益的比较中选择了具有部分“私了”性质的诉辩交易,着眼于经济补偿,符合理性的逻辑。而被告方花钱免灾,尽早地解脱牢狱之苦,也增加了自己的福利。其三,该项制度的创新具有法律依据。诉辩交易的实行,虽然在我国属于首例。但在我国刑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中,不难发现诉辩交易的痕迹。再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运用简易程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诉辩交易是将隐性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简易程序显性化,将以往司法部门灵活的暗箱操作公开化、制度化,它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诉辩交易虽有上述优点,但它的弊端不容忽视。我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下,实施诉辩交易弊大于利,其理由如下。

1.诉辩交易混淆了经济学逻辑与法学逻辑。

众所周知,经济学的逻辑是效率,法学的逻辑是公平。市场经济奉行的是效率的逻辑,而刑法实行的是公平的逻辑。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只要效率不讲公平,或反之,只讲公平不要效率。效率公平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领域,它们各自的份额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一般的私人产品交易,当然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司法公共品领域,应该奉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诉辩交易显然违背了上述逻辑。

2.诉辩交易加大了司法长期成本。

诉辩交易排斥了传统司法的“绝对公正”,追求公诉方、被害方及被告方三方满意的相对公正,在短期内获得三赢的结果,降低了司法成本。但它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导致了罪刑不符及重罪轻罚的后果,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律的威慑作用降低。花钱可以免灾,可以免受牢狱之苦,有可能导致有钱有势的“恶少”更加肆无忌惮地危害社会。诉辩交易将法律的惩罚性更多地转化为赔偿性,降低其杀一儆百的效应,从长期看反而加大了司法成本。美国经济学家曼昆在其所著《经济学原理》中指出:“人们总是对激励做出反应。”诉辩交易的制度激励令人惶恐不安。

3.诉辩交易可以导致寻租活动的盛行。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奉行的一个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法律这个准绳具有相当的弹性,因此难免发生司法腐败。诉辩交易使诉辩之间的讨价还价名正言顺,给腐败者及犯罪分子提供了肥沃的寻租的土壤。因此这项制度有可能成为司法腐败新的“黑洞”,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产生负面的影响。此外,我国与美国的司法环境有很大的不同,东西方世界在文化、立法、公民心理承受力等方面的反差很大,若在我国照搬美国的司法制度,难免发生水土不服的悲剧。

总之,我认为,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混乱、腐败现象较严重的大环境下,应严格控制诉辩交易这一制度实施的范围,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庄严,不要让那柄凝结着正义与公平的法律之剑因包上效率的外衣而丧失了它的利刃。

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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