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乔装打扮,且再三叮嘱受害人家属为其保密。受害者家属怀疑该人是诈骗犯,在约定交钱举报的时间后报了警。第二天举报人如约而至,收受700元之后讲出实情,原来施害人是举报人同村邻居,肇事的过程被举报人偶然发现。受害人一家对举报人自然感激涕零,但早已埋伏好的刑警将举报人以敲诈罪刑拘,酬金700元作为赃款没收。几天后,孔凡孺虽被无罪释放,但其图钱举报的消息早已在村里乡里传开。民风淳朴的村民认为孔凡孺违背了“兔子不吃窝边草”的古训,在威胁恐吓及冷嘲热讽中其家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老父反目、妻子斥责,孔凡孺被迫连夜离家出走,如今事过半年仍旧有家难归,举报人自己及家人也认为“这脸是没处搁了”。
该农民沦落到如此悲惨的境地,主要是其行为既不符合正义,又有悖民风,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按理讲,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义务,义务岂可索酬,扬善抑恶、伸张正义若染上铜臭的气味,就玷污了道德的纯正,且向受害人家属索酬无异于趁火打劫,更不是仁义之举。按情讲,“远亲不如近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是相当多村民的处世哲学。举报人的目的仅仅是图钱,实属“出卖乡亲邻里”,岂能不遭人唾弃?
然而这种索酬举报的行为,却能在经济学的框架中找到理论的根基,或许经济学能帮助这位“丢脸”的农民找到其行为的理性依据。在经济学的框架下,孔凡孺的索酬举报属出售独占的信息,它非常符合经济学的理性逻辑,现分析如下。
1.举报人独占的信息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
首先,受害人家属对该信息评价极高。一家之主惨死路边,受害人家属除悲痛欲绝外还有对肇事者极端愤恨,有强烈的将其绳之以法的欲望。王国香的妻子多次表示“即使砸锅卖铁也要凑钱酬谢”,并发誓“宁可将车祸的赔偿金全部送给举报人”。最终公告的价格1万元远远低于其意愿价格,即受害人家属在此信息交易中可获得相当大的消费者剩余(破案后的实际赔偿金为6万元)。
其次,该信息可以大大地降低警方的破案成本,若无人举报,警方刑侦工作如同大海里捞针,布下天罗地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尚存在着相当大的劳民伤财后一无所获的风险。因此对于警方而言,购买信息较搜寻信息更加经济,况且此项购买由受害人家属自愿支付,将本该无偿享用的公共品私人化,更使警方获益多多,令人不解的是警方享用免费午餐后却对举报人如此忘恩负义(破案后警方尚拘留举报人十余天)。
最后,该信息有助于提高社会净福利。司机肇事后逃逸,其犯罪性质已超过过失杀人,若不能将其绳之以法,无疑是亵渎了公正的法律。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用说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有益于提高社会的净福利。
2.遵循了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举报人若想在出卖信息的交易中获得最大的利润,其策略不外乎提高收益与降低成本。由于举报人更接近经济人的假设,所以在该信息交易中其收益仅仅是信息的交易价格(其社会收益属正外部性,并非举报人的追求)。举报人由于独占信息资源,具备垄断的条件,自然不甘心充当价格被动的接受者,因此就产生了举报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受害人家属张贴悬赏告示本身就是市场化的要约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哪有允许买,不允许卖;可以讨价,不可以还价的道理?只要在签订买卖信息口头契约的过程是你情我愿,没有欺诈与胁迫,不损害社会利益,那么所签订的就是一张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契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惩罚,妨碍自由贸易无疑会降低买卖双方的福利。举报人降低信息交易成本的策略主要是规避举报的风险。理论上信息的搜寻、整理加工、贮藏及传播均可能产生成本,但由于该信息是举报人偶然所得,上述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举报人出卖信息的代价主要是惧怕打击报复及舆论谴责。因此便可以理解举报人的隐姓埋名、乔装打扮及行为诡秘,不过超出举报人预期的警方刑拘成本,最终却使孔凡孺落得个收不抵支的结局。
3.信息交易中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