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大连市城建局以擅自占道、没有办理占道许可证等为由,下达《违章通知书》,限定金水设备厂在3日内将其所经营的城市流动公厕拆除。金水设备厂认为大连市城建局这种行政行为不合法而拒不拆除。3天后,大连市城建局用吊车将金水设备厂经营了两年多的15个流动公厕强行拆除并没收,同时,在同一位置换上了另一公司经营的流动公厕,金水设备厂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金水设备厂对大连市城建局的做法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却在一审、二审中先后败诉。
金水设备厂始终认为,这是一起政府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违法行政案件。于是在过去两年内,他们不断向大连市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强烈要求法院依法纠正,但是至今没有结果。
风波的启示
透析这场风波,首先给我的感觉是大连市城管局的仗势欺人。罚没金水设备厂所经营的流动厕所的理由属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3年前,他们将公厕经营权让渡出去时,附带的是指定地点经营,在被合约界定的地点经营两年多后突然又变成了违法占道。难道合约约定的那个可以经营的地点是要求将公厕安置在空中?政出多门,互相矛盾,给百姓的生产及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同在城管局管辖的范围,朝令夕改以势压人,让企业何去何从?合约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城管局认为经营公厕的企业除交付获得经营权的费用外还应该加一项占地费用,那也得待合约到期后再作更改,如此出尔反尔如何取信于民?
公厕风波给我们的启示之二是对司法部门公正性的怀疑。金水设备厂经营公厕的权利被剥夺后,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而后又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又败诉。如此事实清楚,路人也能断出是非的案件却落得这般结果,其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规定。法院的判决不能令人信服,其一,国务院及辽宁省有关文件无非是规定不能非法占道。企业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在指定地点经营便获得了合法的资格,若说违法,是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在先,是他们将无权转让的权利转让出去。其二,剥夺金水设备厂的公厕经营权后,在同一地点又允许另一个企业经营流动公厕,难道这就不违法了?
公厕风波给予我们的启示之三是政府行政管理权限的模糊不清。大连市城管局取消金水设备厂公厕经营权的另一个理由是大连市城管局环卫处无权与企业签订经营公厕的合同。此合同因主体资格的非法而无效。我们从中明显地看到政府部门内部权限划分的混乱。换言之,环卫处也是城管局的一个部门,难道他们连自己有没有权利与企业签订合同还不知道吗?企业和居民对政府有一种天然的信任,让他们在和政府某一部门打交道时先去分辨政府这个部门是否有此权限,成本太高。金水设备厂所安置的流动公厕,其地点或在闹市或在景点,目标显著,信息对称,城管局的领导不可能视而不见,如何让这个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合同执行了近3年才发现其违法的性质呢?
最后,公厕风波让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公厕这种产品到底是公共品还是私人产品,若具有公共品性质且政府无力经营时,其经营权的让渡是以透明公正的形式还是暗箱操作,政府的权限划分及行为的规范是否应该清楚明白,我们的司法部门能否摆正那个法律的天平?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举步维艰。而政府行为的随意混乱超出了企业的预期,使他们难上加难。我们希望企业不要急功近利,要考虑长期的效益。我们呼吁社会诚信,否则人人都没有好日子过。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拥有一个行为规范、诚信守约的政府,因为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根本。
2002年12月
火车鸣笛扰民该不该赔偿
2000年7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大学生状告铁路噪音扰民的案件,这起全国第一例因噪音问题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的案件引起了各媒体广泛关注。
案件的原告修志玉,现为大连市外国语学院在读学生,1999年5月,身为律师的父亲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修志玉与全家搬进新房后,没有想到的是,此起彼伏的火车鸣笛声使他们根本无法入睡。无奈之中修志玉决定起诉铁路部门,为自己和铁路沿线居民讨回公道。火车噪音扰民由来已久,伴随着《大学生状告铁老大》报道的刊出,引发了铁路沿线的居民纷纷向新闻媒体大倒苦水。有人讲火车鸣笛时,两人对面谈话都听不见;有人讲由于火车噪音大,夏天从来不敢开窗;更有人抱怨,长期生活在巨大的噪音中,脑神经受损,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的影响。一句话,火车噪音产生了较大的负外部性,它确实给铁路沿线的居民带来了不小的危害,修志玉及其邻居的境遇的确值得同情。然而尽管此事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声称是消费者自我意识的觉醒,但从经济学角度透析该案件,我认为这是一场打不赢的官司,火车噪音扰民无法给予赔偿,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