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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法律与诉讼(1)(1 / 3)

当经济学涉入法律领域后,其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其法律判罚更加合理,并能给人以全新的思维去透析我们身边正在发生的合理与不合理的事件与问题。

法律上的“笑话”与经济学的不公

1999年12月14日,中央电视台在四套节目中以《法律上的“笑话”》为题,报道了湖南某一农民以800元人民币向本地某一农场购得数头“长大杂”仔猪,其目的是将仔猪养大作为母猪,然后再繁殖仔猪销售。而那家农场却以“杜长大”仔猪充当“长大杂”仔猪卖给这位农民。据专家介绍,这两种仔猪在50公斤以内从外形上很难区分,而农民购得的仔猪均在40公斤左右,所以该农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将“杜长大”当做“长大杂”买回家中。

“长大杂”的品种优于“杜长大”,“长大杂”仔猪的价格与“杜长大”仔猪的价格相差4倍。因此,该农民在得知仔猪的品种被调包后,与农场交涉14次,而该农场以种种借口推诿。这期间该农民所养的仔猪已成母猪,母猪又生仔猪,而“杜长大”的仔猪到后来即使是比“长大杂”仔猪价格便宜4倍,也无人问津,农民只好忍痛杀掉,此项投资亏损近5万元。

无奈之中,该农民拿起法律武器状告农场的欺诈行为,提出索赔5万元的法律要求。而被告认为这种要求纯属无稽之谈。当初农民与农场的仔猪交易总额才800元,800元的交易额索赔5万元简直是天方夜谭,是法律上的“笑话”。

然而法律无情,经过大量的调查,当地法院判决如下:其一,原告购买仔猪的意思表示是购买“长大杂”,无论“杜长大”是否可以作为母猪,以“杜长大”替代“长大杂”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属欺诈行为。其二,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5万元。

至此,被告如梦方醒,法律上的“笑话”成了实实在在的赔偿。原告及其亲友、新闻工作者均认为法律伸张了正义,可谓抑恶扬善,各得其所。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法律上的“笑话”,却得出了另外的结论,即该项判决明显不公,受害者得到的赔偿相当不完全。

1.没有赔偿该农民全部真实的损失。

5万元的损失是指农民按外显成本核算的损失,外显成本是指对他人的生产要素支付的报酬,在本案例中主要是指购买仔猪、饲料等生产费用。而农民的实际损失除外显成本损失外还有内含成本的损失,例如,农民付出的劳动、猪栏使用费及所投入资金的利息等没有得到补偿。

2.没有赔偿农民的预期利益。

???初农民购买“长大杂”仔猪时,自然预期饲养“长大杂”有丰厚的利润回报,若没有农场违约,该农民的期望利润为正(一般来说期望利润的计算已经考虑了经营风险)。即使农民遭受的损失得到了完全的赔偿,农场的欺诈行为也使农民的期望利润由正变零,降低了农民的福利。预期利润赔偿,目的是使违约的受害人处在另一方履约时他可能处的位置上,此目的一旦达到,那么无论履约还是违约(有赔偿),都会对违约受害人有益。显然上诉判决没有达到这一目的。

3.没有赔偿该农民的精神损失。

该农民在整个事件中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损害。14次与农场交涉,其间的辛酸不难想象,“很多次,兜里已经没有一分钱”,提起往事,七尺高的汉子仍然热泪盈眶,可见其受伤之深。亏损近5万元,对一名普通农民心灵的打击有多大,打官司告状的劳心费神,恐怕很难用语言描述,而该判决没有补偿原告巨大的精神磨损。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Robert·Cooter)及托马斯·尤伦(Thomas·Ulen)在其所著《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中提出的五种违约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解决此类问题很有启发。

1.按替代价格赔偿。

当合同一方违约时,违约的受害方可能用一个新的履行来代替原有承诺的履行。替代价格是指受害人采取新的履行办法代替原有承诺履行所费的成本。例如,该农民在发现仔猪品种不对时,卖掉“杜长大”仔猪,买进同等数量、同样大小的“长大杂”仔猪,违约方应赔偿“长大杂”替代“杜长大”的所有转换成本。

2.按损失盈余赔偿。

当事人从某项经济合同中预期得到的收益与实际付出的成本之差称为盈余。损失盈余规则赔偿就是违约方负责赔偿受害方预期得到的盈余。若执行这一规则,上例中农场不仅要赔偿农民付出的实际成本损失,还应该赔偿该农民的预期利润。

3.按机会成本赔偿。

订立一个合同就失去了订立另一合同的机会,机会成本规则用于裁定在签订了别的更好合同而不是被违约合同时,受害人本可以得到的最大收益。例如该农民当年付出的购买仔猪和饲料的资金、饲养仔猪付出的劳动及占用的土地,本可以有其他的用途,这其他用途中最好用途的收益即为该违约合同的机会成本。显然,本案例中受害人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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