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损失将无以得到补偿。
超市罚款制度是对原制度的帕累托改进
超市罚款制度目前虽没有合法地位,然而较原制度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其表现如下:其一,维护了超市经营者的利益。在消费者主权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呼声甚高的今天,经营者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其实,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份合约的两个平等的主体,其地位应对称。其二,降低了处罚偷窃行为的社会成本。将偷窃者转送给执法部门处罚,实质是将横向的超市经营者与违规消费者的关系转化为纵向的政府与违法公民之间的关系,只有前者交易成本高于后者的组织成本时,转移才是有效率的。换言之,在一个契约型的市民社会中,只有那些私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事情,才有政府介入的必要。超市偷窃具有事实清楚、发生频繁及价值较低的特点,由超市经营者对偷窃实施罚款,处罚效率更高。正如大多数违约事件均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真正能让执法部门仲裁或判决的不足违约事件的1‰。当然政府应对超市罚款的力度及范围加以规范,以防止其滥用罚款权。其三,改善了偷窃者的境地。超市偷窃者有两类,一类为一念之差,顺手牵羊的偶然偷窃者,另一类为屡教不改的惯犯。他们共有的特征是货币的边际效用大,且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增(风险偏好者),因此严厉的经济处罚能够大大地降低他们的福利,从而削弱他们的偷窃动机,达到威慑的功效。同时,除少数惯犯外,偷窃者一般不愿意将事闹大,在“认打认罚”中表现为“认罚”。可见罚款制度对偷窃者也是一个“给出路、留后路”的制度。此外,超市经营者对偷窃者进行罚款也符合民间规范,在老百姓的眼里偷窃者挨罚如同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当然,超市经营者对偷窃者进行处罚时应有一个度的把握,过度的惩罚与过度的防范均可能损害商家的信誉,从而失去“上帝”的恩宠。同时超市这种商品零售业态的出现是建立在信用及法制基础之上的,它与公民的道德水准的提高、经济发展的阶段及信用制度的完善息息相关。超市偷窃这种道德风险的出现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不可指望“一罚了之”。
2001年1月
“公厕风波”与政府诚信
风波的源头
城市公厕配置问题是城市建设规划中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有人讲,城市公厕的多少及卫生状况如何最能反映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我国多数城市公厕数量少,卫生差是不争的事实,它已经成了城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一个必须清除的死角。
作为东北旅游热点地区,大连市在解决公厕配置问题上想出了一个方法,即在游客集中的地段安置流动厕所。由于市政府环卫部门资金投入的困难及经营管理低效,决定将流动厕所的经营权让渡给企业。
生产城市流动公厕的金水设备厂,于1997年11月与大连市城建局下属的大连市环卫处签订了一份《流动公厕管理协议》,其中规定:甲方环卫处的城肥处理场负责办理市内繁华地区流动公厕设置地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手续;检查流动公厕管理、服务、收费情况;管理过程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但有偿提供专用的一台吸粪车和两台翻斗车,便于流动公厕的流动和管理。乙方金水设备厂按甲方要求和安排,保质、保量地将流动公厕及时调运到指定地点并服务到位;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流动公厕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每个公厕每年上交环卫处管理费200元;承包期暂定5年。
据当时和现在的大连市环卫处的几位干部介绍,上述协议虽然是以环卫处城肥处理场的名义签订的,但此事当时经过了环卫处领导班子的认真讨论和大连市城建局城管处的准许。环卫处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因为环卫处是城市公厕,包括城市流动公厕的主管部门;二是让金水设备厂经营城市流动公厕,政府不仅减少了购买流动公厕的投入,减少了城市公厕的用人开支和经营亏损,环卫部门还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因此,签订这项协议被人们看做是城市建设和公厕管理的一项改革与创新。金水设备厂根据协议和大连市城建局城管处现场办公的意见,先后在大连市环卫处指定的繁华地段设置了15个流动公厕。金水设备厂派专人管理流动公厕。几年苦心经营,每年每个公厕赢利在1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