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预算外开支赔偿。
预算外开支是指基于合同产生的行为可能涉及某项投资,而该投资无法在违约情况下全部收回。预算外开支规则是违约方必须补偿受害人基于对合同的信任在违约前支出的成本和违约后靠这些成本实现价值的差额。例如,若该农民为了饲养“长大杂”投入了一部分资金建猪栏,当发现“长大杂”被掉包后,决定不再养猪,处理掉仔猪和猪栏,那么违约的农场在补偿该农民买卖仔猪的损失后还需赔偿该农民兴建猪栏的损失。
5.按减少的价值赔偿。
当合同不完全履行时,依合同所得到的价值将是少于承诺的价值。减少价值规则是指违约方需赔偿受害方在违约后按合同得到的收益和合同被适当履行时本应该得到的收益之间的差额。例如,若该农场守约,购买“长大杂”仔猪的农民本可以得到两万元的收益,但由于对方违约使该农民亏损5万元,该农场依减少价值规则赔偿须支付:2-(-5)=7万元赔偿金。
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的表征之一,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当经济学涉入法律领域后,其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其法律判罚更加合理,并能给人以全新的思维去透析我们身边正在发生的合理与不合理的事件与问题。若经济学能够帮助淳朴善良、地位尴尬的农民兄弟讨回一些他们自己尚未意识到的公道,那么,我国的法律是否也应该敞开大门引进经济学这个“帝国主义”?
2000年1月
超市罚款--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的局限一瞥
《半岛晨报》2001年1月16日以《顾客偷窃超市可不可以罚款》为标题,报道了家居大连的张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一念之差往兜里揣了一包售价6.5元的口香糖,结果被超市的保安人员在出口处截住,并对其处以20倍罚款,张先生因惧怕影响扩大只好受罚。事后张先生打电话给《半岛晨报》询问超市有没有权力对其偷窃行为罚款。记者为此咨询了大连市消费者协会的孔同志及大连市北方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得到的回答是超市的做法损害了该消费者的权益。超市发现顾客偷窃后,应将他送至有关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对他进行处罚,超市的内部规章及店堂告示对于消费者不发生效力,超市没有权力对消费者进行罚款。该报道告诉我们,在现行的制度下,超市不可以对偷窃者进行处罚。
超市偷窃事件屡见不鲜,可以说失窃已经成为超市这种现代商品零售业态的最大交易成本,能否有效地防范偷窃行为关系到超市的绩效甚至生存,而现行的防范制度明显的低效。该超市负责人对记者抱怨:“以前工作人员抓到偷窃者只是将东西留下,没有任何惩罚,结果有一个人半个月偷了5次,而抓住后按规定送至派出所,一方面加大了超市的成本,在超市人员紧张且偷窃行为较频繁时,实在是费时费力。另一方面,派出所利益并不相关,处罚的激励不足,往往是根据治安条例教训一番后放人。总之现行的处罚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实施结果是使超市里的偷窃行为屡禁不止,防不胜防。”
偷窃行为引发的社会成本没有内化
偷窃是典型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偷窃行为不仅仅是转移财富,而且引发了高昂的社会成本。美国经济学家塔洛克在《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中,对偷窃引发的社会成本作出如下论述:“尽管偷窃活动只涉及转移,但实现偷窃与反偷窃投资均衡成本却非常高,对社会来说,这种成本就是进行偷窃活动和防止偷窃活动所投入的资本与劳务。”“偷窃本身是一种纯粹的转移,并没有福利成本,但只要存在潜在的偷窃活动,就会有大量资源被转移到实际上是相互抵消、不增加任何产出的活动上。因此,收入转移问题不是收入转移直接带来的福利损失,而是收入转移引发人们使用资源竭力获取或阻止这种转移。”可见一次成功的超市偷窃将激发潜在的窃贼付出更多的努力,也促使超市安装更加先进的保护装置,增加新的保安人员。由偷窃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而目前的制度明显地对偷窃者的惩罚不力,偷窃者只承担了部分偷窃社会成本,从而激励了偷窃行为。
超市的预期损失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偷窃行为侵犯了超市经营者的利益,超市理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即使再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可能杜绝偷窃。在现实生活中,偷窃成功的概率并不低,犯罪经济学警示我们,只要偷窃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成功概率较高)或对偷窃处罚力度较轻,使偷窃者的预期收益大于偷窃的预期成本,理性的偷窃者就会实施其偷窃行为。偷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属故意过错,其行为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事实,而故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偷窃者除负赔偿责任外,我们还应对其实施惩罚性的制裁。当然,由于超市偷窃者绝大多数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起点,履行赔偿和惩罚的方式应以经济处罚为主,根据所偷窃物品的价值数倍罚款,且将罚没的款项由第三方派出所转移给受害人超市的经营者比较公平,否则超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