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是《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以使美国更加统一和团结法》【简称《美国爱国者法》】。该法案对金融机构的主要影响就是为诸如BSA的反洗钱立法增加了不少修正条款,旨在更容易地阻止、侦查并起诉国际洗钱和恐怖融资。
以下是该法案中的部分内容:
【1】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纪交易商、信用卡公司、以及支票兑现中心都要承担起重要责任【以前BSA中没有包含非银行金融机构】;
【2】所有在美国有账户的外国银行应受美国司法管制,并提交其顾客记录和信息;
【3】禁止美国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外国“空壳银行”的代理账户。所谓“空壳银行”就是在任何国家都没有物理实体的银行;
【4】对于那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恐怖分子使用账户的外国银行,美国信用卡系统操作员不得授权其发行或接受美国信用卡;
【5】要求银行“了解”其客户,增加检查评鉴后再接受新业务。
3.《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OX】【2002】
在2000至2002年一系列重大金融丑闻曝光后,该法案旨在强调金融信息的公开和汇报。该法案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做了大量修改。
具体来讲,公司必须:
【1】在年报中公开高级官员的道德准则,若要改变或取消该准则必须通过填交8-K表格或者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开此事;
【2】在年报中透露审计委员会是否有金融专家;
【3】对金融报告实行并保持足够的内部控制;
【4】要求审计委员会提前核准所有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审计师必须汇报公司审计情况,包括对现行操作的任何改善。
SEC的G条款要求上市公司的模拟财务信息和财政说明书一致。公司必须将发行收益填写到8-K表格中。最后,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中必须包含现在或将来可能影响到财政报告和流动性的负债表外交易安排。
【二】与金融机构有关的立法
1.《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1999】
这个立法解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许多条款,尤其是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设立界限的条款。突出表现在:
【1】允许创设金融控股公司【FHCs】,该类型的公司可以从事任何“金融性质的业务以及对其规定的附带和补充业务”;
【2】确定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者;
【3】对外国公司进入美国金融服务市场降低门槛;
【4】如果其中任何一家银行在最近的一次检查中没有“令人满意的”CRA比率,则禁止其合并;
【5】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并披露保密政策,并且保护信用卡信息免遭盗窃。
2.《跨州银行业务和设立分行效率法》【IBBEA】【1994】
这个立法的主要条款包括:
【1】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位于任何州的银行;
【2】允许一个州的银行兼并其他州的银行。
【三】与支付相关的立法
1.《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
这个立法定义了使用除电汇以外的全部电子资金转账服务的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如果消费者及时通告的话,还限制了由未授权的银行转账而造成的消费者负债,包括利用自动柜员机【ATMs】和销售点终端【POS】。这个立法的条款包含在联邦储备E条例中。
2.《存款机构放宽管制及货币控制法》【DIDMCA】【1980】
对金融服务行业,该立法:
【1】要求所有接受存款的机构在联储持有准备金;
【2】使联储的服务,如贴现窗口和支票清算等,对所有的存款机构开放;
【3】要求联储减少价格支付系统的浮动期,并按照纳税供应商的标准,对之前免费的联储服务定价。
在存款方面,该条例逐步解除了Q条例中设置的利率上限,允许银行提供NOW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
3.《全球电???商务签名法》【E-SIGN】【2002】
该立法的目的是对电子签名赋予和手写墨迹签名同等的法律地位。它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法律确定性,并加强了对电子交易发展的信心。
4.《21世纪支票清算法》【Check 21】【2003】
该立法试图通过减少支票截留的法律障碍,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该立法的目的是:
【1】协助支票截留。在这个过程中,纸质支票被转换成一个新的文件指定的替代支票,它可以通过电脑处理,从而加速清算过程;
【2】鼓励在支票清算系统中进行不再需要接收电子形式支票的创新;
【3】整体改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