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
该立法创造了新的可转让的支付工具,被称为替代支票或图像替换文件【IRD】。替代支票使用磁墨水字符识别【MICR】--对原支票的纸质复件进行编码,它能够:
【1】包含支票正面和背面的图像;
【2】保有一个磁墨水字符识别行,能够保存原支票磁墨水字符识别行的所有信息;
【3】符合使替代支票以对原纸质支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业标准。
如果替代支票满足了该立法的要求,它就是原纸质支票的合法等价物,并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不能拒绝满足立法要求的替代支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其他银行、付款顾客、存款顾客、消费者、企业、联储和处理员等。
需要理解这个立法只对替代支票赋予了合法等价物的地位。虽然它确实有助于支票截留和支票图像交换,但是它没有为支票图像本身赋予合法等价物的地位。涉及到出示支票图像的系统和清算安排仍然需要接受电子形式的支付工具的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该立法通过授权银行截留原始支票,对其进行电子化处理以及必要时提供纸质替代支票的方式,鼓励了电子系统的使用。除了外国支票的所有支票都可以变成替代支票,包括但不限于:【1】消费者、商业、企业和美国财政部支票;【2】政府担保;【3】可支付票据【PTDs】;【4】支付汇票;【5】旅行支票。
【四】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社区再投资法》【1977,1995】由联邦储备BB条例贯彻执行。它鼓励存款机构帮助满足他们经营所在地的社区的信贷需求,包括中低收入的家庭。该立法还要求定期对每个存款机构的记录进行评估。《促进资金可用性法》【1988】主要通过设定资金提取最长期限和PTDs及支票的还款程序,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还有几个消费者保护的条例被涵盖在《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1999】中,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保持满意的CRA记录,并设置和披露顾客信息的保密政策。
1.联邦储备条例
在国会通过了银行立法以后,通过监管部门发布规则条例来贯彻执行。联储制定并执行了几个对财务从业人员产生影响的银行条例。
2.《E条例》
这项条例旨在贯彻执行1978年的电子资金转账法,它确立了涉及消费者的电子资金转账的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且对消费者使用类似于ATMs、ACH和信用卡的系统进行保护。E条例还确立了有关电子转账文件处理的方针。
3.《Q条例》
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首先对所有的商业银行存款账户设立了利率上限,然后在1986年《存款机构放宽管制及货币控制法》中逐步取消。然而,这一立法还存在一些条例禁止金融机构对S型和C型公司的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4.《CC条例》
这项条例旨在贯彻执行1988年的扩大资金可用性法的有关条例,该条例确立了促进支票回收和返还的规则,并且要求银行迅速地返还未支付的支票。这个条例还对PTDs制定了和支票一样的返还程序,以及银行和企业在存入或清算支票时需遵守的背书准则。
5.《统一商法典》【UCC】
《统一商法典》是一套统一的有关商业交易的法律。它定义了在商业交易中的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对普遍认可的商业惯例进行了法定阐释。《统一商法典》在各州独立颁布并且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
本篇由现金管理的监管机构、监管环境和监管的各种措施开始,进一步介绍了这些监管机构及其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对现金管理服务应用和推广带来的影响,深入分析了现金管理专业人员应当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法规,降低企业财资管理人员在进行现金管理时的政策风险。最后为方便跨国企业或者我国涉外企业更多地了解国外现金管理的环境和法规政策,对国外现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