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农村基本救济制度,改革落后的救济方式,建立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系统,把农村基本救济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切实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强制的和无差异的义务教育。第五,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消除农民与土地之间的模糊关系,特别是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改变领导者的个人偏好,建立由农村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实现供给程序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一方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结构,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农村正常的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使多数人的基本公共需求得以满足。另一方面,要稳妥地发展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组织在表达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提供公共产品的积极作用。
3.创新教育制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1)调整现行农村教育投资机构。除了财政一级投资外,可继续探索向农村学生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助学活动;促进个人、团体、基金向教育投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2)调整农村教育目标,大力推行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能力和技术教育。适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必须加大农村教育改革,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生产能力与技术的教育,也要重视非农业专业的能力与技术的教育以适应城市的第二、三产业的迫切需要。
(3)优化教育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提高劳动力就业率。首先,在专业设置上,要积极开展与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行业相关联的专业;在教材上要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在教学内容上要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在培训方式上要多种多样,讲究实效。
(4)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4.创新农村公共管理职能
我国政府确立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政府在农村的公共管理职能转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
在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应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化服务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不断强化。
(1)强化经济调节,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摒弃过去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和城市偏向的财政政策,把反哺农业、支持农村、惠及农民作为制定和完善新农村政策的基本取向,尽快形成完整的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体系。
(2)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就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必然的选择。当前,政府应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持之以恒地治理好农产品源头污染,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防止坑农害农。此外,要加快农产品生产标准、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引导各地制定地方土特产品标准和具体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强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识的规范使用,积极引导并逐步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教育。
(3)加强社会化服务,为农村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小规模分散经营,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效益不高是农技推广工作面临的基本矛盾。为此,要加大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首先,要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技推广队伍,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供给。其次,要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最后,随着城乡经济的进一步交融,农业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农业公共安全风险越来越大,一旦暴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其破坏性会越来越强。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构建起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障、科学技术为支撑、物质储备为手段、信息建设为重点,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农业公共安全管理机制。
(4)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依法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其次,清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外出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加快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