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应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公开招标应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一律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予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要公开透明,所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采购信息都要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发布。要建立起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重大采购项目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人应增强依法采购的观念,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要及时予以确认,不得随意改变采购结果或取消采购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4)注重发挥政策功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在新农村建设中实行政府采购要特别注重发挥上述政策功能,进一步增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意识和自觉性,坚持优先购买国货和节能、环保的产品,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积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发展战略,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充分体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5)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防止政府采购活动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是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在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采购活动中,要全面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新农村建设的政府采购活动。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重点环节,把监督寓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突出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要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和采购回避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制约。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把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列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招投标等采购程序执行和采购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不断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2.创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
近几年,中央不仅开始加大对农村公共管理的投入,而且开始增加对农村医疗和教育的投入,并且规定,新增加的财政必须直接用到县以下基层,国家资金要用到村里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型道路、小型电力、小型通讯、小型水利、小型沼气等小项目上,让农民直接获益。但是,缓解农村公共物品供求矛盾不仅需要增加财政投入,更需要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有专家指出,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取决于两个变量,一是经济能力,二是制度安排。改革之初,我国的财政收入只有3,000亿元,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财政收入的增加来解决公共物品供求矛盾与问题。到了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了,但公共物品供求矛盾甚至比以前更加突出。这表明农村公共物品缺乏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有没有提供的经济能力,而在于缺乏合理的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安排。要解决这个问题,并非增加财政投入总量就可以了,还必须构建和完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减少资金转移支付过程中的漏出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形成权责统一、职责分明的财力保障体制,使资金供给与公共物品供给能力的提高同步增长。
(1)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和范围。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是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矛盾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清楚界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职责范围。这里的关键是实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事权和财权的统一。尤其是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如何保证地方政府有充足财力满足农村公共需求是今后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2)改变城乡二元经济发展模式,建立中央、省、县、乡村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农村公共产品制度外供给为制度内供给。同时,大力开拓资金渠道,用减免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政策吸引城市资本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并针对不同地区供求水平不平衡的情况,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以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真正起到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作用。
(3)从国情出发,满足农民最基本、最紧迫的公共需求。第一,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满足农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最起码的要求。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的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保障系统十分脆弱。因此,要改革农村现行的卫生管理体制,探索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建立大病、重病社会统筹机制。第三,建立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