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人类文明,就有了道德。而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道德由于契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而被吸收转化为法律规范。翻看人类法制史,已确凿无疑地给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地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统治阶级的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过去的立法是如此,今天的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就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例如,围绕孝敬老人这一美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从财产、人身等不同方面作了保障性规定;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职业方面的法律也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
另一方面,法律意识也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民的素质,当前我国公民素质的主要内容即是“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当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自愿遵行的规则,这时的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其次,从法律和道德的功能上看,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法律的特点是强制和他律,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的特点是教育和自律,其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惯、良心等非强制性的力量。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从外在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从内在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管单纯的思想、动机问题。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
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推动和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
再次,从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上看,它们是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是不去调整的。
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是不去调整的。但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又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些问题原来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根据新的情况,法律可能不再过问而交由道德调整;而有些原来由道德调整的问题,由于新的需要,则可能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正因为如此,所以说现代国家治理的逻辑应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就没有约束力,就会变成苍白无力的说教;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就失去民众的诚服,导致野蛮粗暴的管理。
目前,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而且也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逻辑。
当然,今天我们讲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借鉴了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是根本不同的。一是性质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是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而非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二是内容的不同。
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