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完全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
建设法治政府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人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那么,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什么,怎样实现它,就是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
一、法治国家目标与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从这个角度上说,建立一种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制度,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同时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社会里,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居于至高无上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领袖在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是社会权力的掌握者和运用者,是社会资源的掌控者。法律能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关键在于政府是怎样对待法律的。
政府在运用社会权力、分配社会资源时,如果都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运作,法律就会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其他群体自然也会自觉地做到对法律的遵守,而如果政府在运用社会权力、分配社会资源时,不遵守法律,只依据自己的利益或意志行事,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统治阶级在社会上一直是一个特权阶级,常常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只是统治老百姓的工具。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今天仍然有许多人认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遵守法律只是老百姓的事,所以,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要的任务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其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培养公正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同时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认识到,法治精神的实质在于实现民权,一切的一切都必须能够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把人民的利益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才能保证法治终极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是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在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就是行政机关。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80%都须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而在实践上,依法行政却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因为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们一直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认为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没有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这种认识上的偏颇,自然也增加了依法行政的难度。而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正因为如此,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根据《纲要》,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