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
既“隆礼”又重法的苟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因此,要“大德而小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到汉宣帝宣称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是与人治结合在一起的,强调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特别是强调官吏“修身”、“正己”所产生的影响力在国家治理中的意义。应该说这种德治是有它的合理性的,中国政治文明延续了几千年,正是依靠德治这种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之上的治理方式在起作用。
今天,我们在公共视野中讲德治,与传统的德治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德治是与法治结合在一起的,不是单纯讲德治,是作为法治的基础而言,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离不开德治,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强调德治;二是今天德的内容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去德的内容是封建社会的纲常名教,今天德的内容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所以,我们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使之在社会上蔚然成风,成为人们遵守法律的道德基础;同时大力提倡公务员的道德修养,特别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管理国家事务、以德行政,把自觉遵守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纳入到工作中,成为履行公职的基础,进而成为老百姓学习、看齐的目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能否在社会上蔚然成风,人们对法律的遵守能否从他律变为自律,关键取决于公务员的道德修养及其对法律的遵守。
三、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整合:现代国家治理的现实逻辑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在理论上有其不同的出发点。
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假设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后来的所有法治论者几乎都是基于对人性的消极看法而主张法治的。柏拉图明确地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道德。这样,人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正因为人性中存在着不完善的一面,所以要用外在的约束来限制人性,诱导它向善的一面发展。
特别对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来说,由于权力本身存在着腐蚀善良人性的作用,使得他们人性中那不完善的部分就更容易受到诱惑。因此,必须依靠法这种外在的东西规范政府的权力,防止组成政府的那些人与生俱来的人性缺陷。“法治就是人民要求政府或其官吏守法。
就历史而言,这就是法治。而所谓法治史,就是人民争取官吏守法的奋斗史,也就是民治战胜专制的历史。”
德治是建立在人性善的理论假设上。孔子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人性的善恶,但从他主张德治可以看出他是倾向于人性善的,而孟子则明确提出了人性善的观点。孟子认为人生而具有“四心”,即侧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而这“四心”就如同人的四体一样,是“我固有之,非外铄我也。”人在社会上只要将这“四心”保存下来并发扬光大,就可以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正因为人人都有一颗与生俱来的善良的心,只要人们都本着这颗善良之心去做事,就无需外在的东西再去约束。而掌握政治权力的统治者,他们本身也有一颗善良之心,只要他们能本着这颗善良之心去行使权力,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所以,人在社会上只要能保存本心,并把它不断地发扬光大就行了,无需外在的进一步约束。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对人性的看法不同,在社会治理上法治与德治形成了不同的主张。法治出于对人性的消极看法,在社会治理上其主要途径和目的是防恶、惩恶;而德治出于对人性的积极看法,其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和目的在于劝善。这两种不同的治理路径和方法,可以说触及了人性的全面,亦即,无论人性本恶,还是本善,法治与德治都已经管到了,而人性,我们知道,本身是无所谓善恶的,完全取决于后天的教育培养。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主张最好的治理方式是二者的结合。因为“就现代社会的要求而言,实行法治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制度总归是有缺陷的,缺陷的制度应当通过道德来弥补;然而,道德自律在国家治理中又通常是靠不住的,靠不住的德治又需通过制度的途径获得补救”,在此情况下,人们的选择只能是“既不能否定客观制度,也不能否定主观道德,而是要求客观制度与主观道德间的恰当张力,要求二者间的统一”。
考察古今中外历史,可以看出,事实上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上一直以来就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从法律、道德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它们是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一方面,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道德是与文明社会共始终的,自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