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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法治与德治(1)(1 / 3)

【本章学习要点】

公共管理视野中的法治和德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基础和实际进程

官德修养对公民道德建设的示范和影响

荣辱观教育与社会公德建设

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我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这个治国方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长远发展和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在具体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实现这种结合,将这一治国方略落到实处,仍然是有待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公共管理视野中的法治与德治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在中国,它们各有自己的思想渊源及发展历史。今天,我们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对历史遗产的继承,又是在新形势下对人类政治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更好地实施这种治国方略,探讨分析它们的渊源及发展历史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还需要把它们纳入到公共管理的视野中来认识。

一、公共管理视野中的法治

法治,从思想渊源上看,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经基督教所形成的自然法传统。所谓自然法即“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的东西。在古代,自然法之超验的法律价值通常附着于神和自然正义的信仰之中;而在现代,它则更多地体现在人权、自由、平等、正义等普适性价值中。根据自然法传统这些超验的法律价值是高层次的法律;而人间或世俗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是低层次的法律,它只有符合高层次的法律价值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同时,既然实在法是对自然法的发现和认识,而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那么,所有的人特别是实在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必须在法律之下,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从这个逻辑中,就派生出了今天我们有关法治的两个基本观念: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保障和发展’源于我们生命本质,的权利;法治不仅是以法律来约束人民,更是以法律来限制公共权力。”

如果从公共管理的视野去讲法治,就必须包含这么两层意思:

首先就是要强调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我们制定出的法必须是良法,也就是要符合“源于我们生命本质的东西”,保护我们与生俱来的一些权力。

其次,要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所谓的法治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国家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就是要大力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同时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当然,要做到这些,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大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坚决破除重权轻法、以权压法的旧思想;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二、公共管理视野中的德治

德治,从历史上看,主要是一个中国特定语境的问题,是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特征。在思想渊源上,它主要来源于由孔子创立、由孟子进一步完善的儒家学说。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儒家主张以德为主、德刑相辅的治国方略。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统治者如果依靠政令和法律等外在的约束方式去治理国家,虽然老百姓由于害怕不敢去犯罪,但他们没有廉耻之心;如果以道德和礼教来治理国家,老百姓不但会生廉耻之心,而且会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所以,孔子得出结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就是说统治者如果将德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人间的秩序就会像天上的星体那样有序而和谐了。后来,孟子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仁政”的思想。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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