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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公民社会与自主治理(3)(2 / 2)

的兴起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要推动力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发生的重要现象。所谓民间组织,在中国主要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构成,一般是指公民为了追求一定的宗旨和目标,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志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通常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据此也有人将其称为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随着中国民间组织数量的增多及其活动范围与影响力的扩大,民间组织的有关研究也日渐兴盛起来,并从社会科学的多个学科方向展开。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间组织的兴起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具有同步性,这是因为由公民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属于社会的自主领域,而中国社会的自主领域的生成与拓展又与改革前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紧密相关。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并不存在任何显见的自主运行空间、自主资源,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也完全依赖于单位,这就决定了民间组织在改革前的中国根本缺乏赖以生长的制度基础和利益动因。因此,尽管国务院在建国之初便制定了社团规章,但此时的社团通常特指同样亦已单位化了的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而由公民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则几乎没有。

改革后,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控制与改革前相比,无论是从干预范围还是从干预力度上来讲都有相当程度的缩减,且为不断完备的法制所规范。与此相应,社会也从过去对国家的纯粹依赖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借助市场经济之力,逐步获得了可观的且受到法律保障的自主空间、自主资源,这样就为民间组织的出现创造了有利的制度前提和资源基础。当然,当代中国民间组织的另一类重要形成方式是政府将原先某些行政单位或准行政单位民间组织化,并向其移交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适合政府处置的社会治理职能。此类民间组织现仍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但已与其单位制前身在组织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而同那些公民自发建立的民间组织一样都是改革后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的产物。进一步说,也正是因为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社会自主领域逐渐扩展这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动趋势在改革后一直持续,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虽经历过波折和低谷,但其兴盛和繁荣的总体走向却清晰可辨:从数量上看,截至2005年,民政部共登记正规民间组织30万余家,其中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社团共171,15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47,637家,其总量在20余年中增长了数十倍;从组织类型上看,民间组织现已涉足教育、医疗、科技、环保等多项公益领域,并日渐显示出在这些领域的重要性和功能性,成为增进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不可或缺的社会自组织力量。

二、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现状

在整个国家生活中要推进民主建设,首先是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础性环节和内容。基层民主的发展状况,直接体现和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水平。

总体而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实践证明,城乡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自治组织的建立,适应了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客观要求,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标志,也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集中表现和有力证明。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扩大基层民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十六大阐明的这些大政方针,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目前,在农村,农民通过协商订立具有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由各家各户出力,以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治的形式,负责管理农田灌溉、防火、防盗等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民群众尝试的这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经各级党和政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完善,就逐步演变成了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运行模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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