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制度规范,但还未从整体上明确地意识到培育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没有法律文本或行政法规给予成长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以明确的承认、界定和规范管理,这容易导致将来中国公民社会成长壮大后,由于无法可依而难以解决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潜在冲突,一旦冲突发生,政府将会无所适从。
第六,中国公民社会内部关系中自由与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还很薄弱。中国的臣民社会延续时间很长,等级观念也很顽固。如果无法在较短的时间里较快地改变这种观念和体制,那么,将来自发发展中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壮大就不可能朝着自由平等的内部关系有序发展的方向前进,那么,其内部能量越大,实际上紊乱的能量也就越大。可见,非自由、不平等规范下的等级制明显的“中国公民社会”有可能构成对未来执政党及政府潜在威胁最大的社会能量。在某些其他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它有可能成为社会和政治动乱的潜在力量。
四、如何构建和完善中国的公民社会
关于如何构建中国的公民社会,目前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顺其自然,循着市场经济严谨的路线,逐步推演出与之相配合的社会成分与法理架构,简称“自发演进”路径;另一种主张积极建构,主动采用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与方式,致力于加快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健全,简称“人为建构”路径。前者的重要思想来源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他总结道:我们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深深地思考而“创造美好的未来”。这是他“四十年研究所下的最终结论”。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念只是对一个西方国家(英国)市场发展特例的理论归纳。中国的国情与英国有很大差异,国家现代化的路径也不同。因此,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从中国的现实出发,不拘于原有的理论模式,把“自发演进”与“人为建构”即“无形的手”与“有形的手”有机结合起来,以自发演进为基础,在确认演进趋势的基础上展开人为构建。在建构和完善中国公民社会的过程中,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中国公民社会之根本
一个运转协调、发育完善的公民社会离不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只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换言之,市场经济必然造就公民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交易主体在市场经济中都是平等的,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旦融人市场经济都是平等的法人主体。这样一种平等的经济必然会促进社会多元化,促进各种经济实体的迅速发展,促进新的经济形式的出现,新的阶层的出现。社会的多元化也必然激发人们独立的公民意识。市场经济承认私人利益,保护私人产权。私人利益得到承认,私人产权得到保护,这必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全社会的收益,增进人民福祉,此外,还可促进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带动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行为模式的转变。人们不再执迷于狂热的教条和单纯的信仰,人们更加关注现实政策,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公民意识得以大大加强。
2.培育公民意识是构建中国公民社会之关键
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既需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保护私有产权;同时还需要培育公民意识,改变传统的政治文化,实现人自身的现代化。公民意识的涵义相当广泛,但其精要不外乎于下列诸点:
(1)人权与公民权意识。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人若丧失了人权,即沦为奴隶,不复享有自由。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人权与公民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2)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通过选举制)、政策决定权民予(通过代议制)和民有(财产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权力和权利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