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公共管理通论> 第40章 公民社会与自主治理(2)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40章 公民社会与自主治理(2)(1 / 3)

(3)宪政意识。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它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牟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法治意识。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伦理型社会向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

(5)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有什么样的政体。只有当公民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责任政府和问责的体制。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公民意识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先进思想的启蒙。

3.制度安排与重构是构建中国公民社会之保障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立宪国家、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大支柱互相拱卫,缺一不可,而使他们牢不可破的是一整套的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在一个国家的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制度的变迁与制度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这个时期,“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进行起着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宪政民主制度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增进公共福利。在现阶段,建立完善的宪政民主制度必须稳步推进我国的政治改革。我国的政治改革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能够保障人权和增进人民福利。宪政民主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它的政治体制必须力求做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

第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是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基础。因此,政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支持,就必须把促进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

第三,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要保证人民的福利,还需要实现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包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建设各种适合人民需要的社会文化设施,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等。

4.发展中介组织是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当务之急

公民社会是由存在于国家活动和经济生活范围之外的各种自愿组成的中介组织尤其是社团构成的一种制度性核心。政治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新兴的政治发展》一书中也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想变得更加民主,那就必须建立具有相当密度的、个人自愿结合的社团体制。社团作为整个非营利部门的一个部分,是公民社会的推动力量。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建立在公民自主权利基础上的多元化的社会,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是三个基本的社会部门(Sector)。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非营利部门作为三个基本的构成部分,共同形成现代社会的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将不是彼此分离、相互对立的,而是彼此融合与交叉的,其中非营利组织和市场部门以及私人(家庭)领域相互融合与交叉。因此,在现代社会里,社团将和政府、企业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里合作交融,而不是彼此对立、互不相干。社团与政府、企业的广泛的、深度的合作,将为建设一个多元化的、丰富和民主的社会奠定基础。对中国而言,现阶段在发展中介组织方面最重要的是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完善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致力于建立法治秩序,撤销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方便的申请登记制度。这样既有利于使各种非营利的中介组织取得合法地位,也有利于把它们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2)重视政策鼓励。中介组织要想真正得到发展,下一步的改革应是继续朝着“有限政府”与市场化的方向前进,政府只做法律规定须由它做的事,其他凡是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做的事应一律交由中介组织去做。应制订必要的政策对各种中介组织的发展给予鼓励,对非营利性、带有社会公益性的中介组织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减免税待遇和奖励措施。

(3)合理配置资源。中介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所能获得的资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