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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公民社会与自主治理(1)(2 / 3)

市场经济塑造着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公民社会意识形态最重要的两个特征是世俗化与个体化。世俗化是人越来越不相信和依靠神秘的外在力量,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也就是说,外在的世界对于人的神秘感越来越少。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脱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的过程。市场交易的发展最快地实现着这一过程。

第四,市场经济营造着公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市场经济看似一盘散沙,不成系统。但其背后有其内在的调节机制,除了那只“看不见的手”之外,还有法律与道德这只看得见的手。除市场经济之外的公民社会另外一个领域是非政治的公共领域,表现为各种社会组织如家庭、学校、俱乐部、协会、教会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些组织的发展。同时这些组织反过来会对市场经济起一种校正作用。首先,这些组织能提供公民社会利益需要的智力资源和伦理资源,如学校所提供的科学技术,家庭和教会所提供的伦理信念。其次,这些组织还能提供非功利的人文精神资源,如友爱、正义、艺术等,唯有这些精神,才不致使人成为金钱的奴隶,不致使人变为货币符号,从而使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会偏离人的正常发展的轨道。再次,这些组织还可协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劳资矛盾、待业矛盾等,当这些矛盾不能通过市场解决,也无必要通过市场解决时,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所进行的民间谈判和协商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这些组织的过度发展也会影响经济效率,美国学者奥尔森证明了这一点。如何把握这个度,也许要诉诸政治智慧。

三、中国公民社会现状

我国的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是指:(1)相对独立和自治于国家和政府政治行政领域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以及非政府的参政议政领域;(2)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和非政府的参政议政领域中活动的具有相对独立自治地位,并按照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调节内部的相互关系而构建起来的社会组织系统。可见,“中国公民社会”既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领域,也可指在这一特定社会领域中活动的主体。

任何“公民社会”,包括“中国公民社会”,有三个必要的共同特征:一是相对独立和自治,而不是完全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的;二是它必须是以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规则来调节内部相互关系的组织系统,而不是以等级化关系规则来调节内部相互关系的组织系统;三是它是一个以合法组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系统。公民个人和非法组织不能构成“公民社会”。

依照“公民社会”的上述共同特征,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应当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基层自治组织、自治性社团、行业社团、学术团体、民间团体、企业组织、事业单位、政党和利益团体。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的“公民社会”,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处于从生长发育到初步成长壮大时期。

第一,在全球化浪潮中,中国公民社会的价值定位非常困难。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是在外部国际公民社会日益走向成熟的大环境下进行的。全球化使国际公民社会逐渐走向全球公民社会,而其核心价值是西方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中国公民社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如何既借鉴国际或全球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同时又能保持自己传统的价值观,这对中国公民社会来讲并不容易。

第二,某些组织的政治行政化倾向明显。如基层的城市社区和乡村行政村组织,从组织机构到权能,均有地方基层政权组织的特性,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的自治组织。又如工会、妇联、青联、学联等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的性质类似,政治功能突出,行政化倾向明显。这就影响了这些组织的自治功能,工具性较严重。

第三,某些组织的等级化倾向明显。如目前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学校、研究院(所)、文艺团体,甚至宗教团体等组织,均比照政府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级别、编制、权能和配套的人、财、物资源,这些组织内部和相互间等级化倾向明显,无法形成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也无法以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来调节内部和相互间的关系。

第四,某些组织的依附性倾向明显。如各民主党派、工会、青联、妇联、学联等组织依附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情况较明显,其相对独立和自治的性质体现不明显。当然依附有其正面效应,但也有其负面效应,即过分的依附将导致特定组织应有的功能发挥不出来或发挥不全,给被依附的组织(执政党与政府)的存在与发展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如重复、分散或削弱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和行政功能;因过多的依附性而少自治性,从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发挥这些组织作为联系公民与政党和政府的纽带与桥梁的作用,等等。不是依附性越强,对被依附的组织越有利。

第五,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认可、规范、管理和引导中国的公民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社团组织是承认的,也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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